“反壟斷法應同等對待獨家版權”
2017-12-1307:46:00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李含
數字音樂獨家版權模式,可謂今年下半年互聯網領域最受人矚目的話題。
8月,網易云音樂上一批歌曲被下架、騰訊音樂與網易云音樂之間隨即爆發的音樂版權訴訟,掀起了有關數字音樂版權獨家版權模式的大討論;
9月,騰訊音樂與阿里音樂達成協議,對各自手上擁有的數字音樂獨家版權資源相互授權,互補短板,讓業界看到了幾大數字音樂平臺間握手言和的希望;
而同樣在9月,國家版權局約談境內外音樂公司及國內幾大網絡音樂服務商,要求對網絡音樂作品應全面授權、避免獨家授權,將數字音樂獨家版權模式的合法性問題推上了風口浪尖。
在12月9日于武漢大學法學院舉行的首屆中國知競論壇暨湖北省法學會競爭法學研究會年會上,數字音樂獨家版權模式再一次成為焦點。競爭法是否應當關注數字音樂獨家版權模式、如何平衡產業各方利益,成為與會專家學者重點探討的內容。
獨家版權模式應受同等對待
曾幾何時,盜版是我國數字音樂領域的“主旋律”。根據美國政府2008年發布的《特殊301報告》顯示,中國的音樂盜版率連續多年介于85%到90%之間。
面對如此艱難的處境,幾大互聯網巨頭旗下的數字音樂平臺積極求變,QQ音樂、酷狗音樂、網易云音樂、阿里音樂等平臺均采取獨家版權戰略,與多家唱片公司達成合作積極購買版權,在獨家版權模式的支撐下,在獲得權利人授權和支持的情況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來同網絡盜版作斗爭。
而事實上,在數字音樂出現前,音樂制品就存在獨家出版、復制、發行,獨家經銷等模式。中國傳媒大學音樂與錄音藝術學院教授佟雪娜介紹,2004年,文化部在《關于加強和改進音像制品進口管理的通知》中就要求“禁止非授權獨家使用的音像制品進口”,在官方文件中首次規定了“獨家版權”。
又如2009年,文化部在《關于加強和改進網絡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進口網絡音樂產品報審單位須為該網絡音樂產品在中國內地的直接被授權人;而直接被授權人是指直接獲得該網絡音樂產品的獨家且完整的在中國內地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代理權的經營單位。
“"獨家版權"有其歷史根源,目前引起熱議的獨家版權有其現實需求,是特定時期的產物,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對音樂產業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辟⊙┠缺硎?,“關于音樂的版權模式問題,需要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并結合網絡時代的特點,兼顧版權主體與客體的利益,建立數字流行音樂版權平衡機制,平衡版權授權方之間、技術與法律之間、收費標準與消費者版權意識之間的關系?!?/p>
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呂明瑜在論壇上談到了她對反壟斷法視野下獨家版權許可的定位。呂明瑜認為,反壟斷法不應直接否定獨家版權許可模式,但需關注該模式對競爭的影響,只有弊大于利時才需要予以否定。
“反壟斷法關于版權獨家許可模式應本著同等對待的原則,同等適用法律,與其他財產權相比,不應因為版權獨家許可而更寬松,也不應因為獨家版權許可而更嚴格?!眳蚊麒ぶ赋?。
維權特點成獨家版權重要原因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原法官、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顧問穆穎看來,很多數字音樂的維權主體呈現出專有化、集中化的趨勢,成為數字音樂獨家版權模式產生的重要原因。
穆穎指出,相比于實體產品的侵權,互聯網環境下的音樂盜版成本更低、更加便利,呈現出技術多樣化和取證難的特點,司法實踐及法律規則爭議不斷,上述特點決定了數字音樂版權維權訴訟中,多數的維權主體呈現了專業化、規?;?、集中化的趨勢,只有這樣才能有力地打擊盜版。
“數字音樂作品的維權訴訟在案件數量、證據收集、法律分析方面具有專業性、規模性,訴訟成本較高,很難由單個權利人推動;同時,數字音樂版權的維權中存在關于原告資格的制約,只有被專有授權的人才能提起訴訟?!蹦路f表示,作為獨家版權經銷者的互聯網音樂平臺往往因為成本與受益的考量具有非常高的維權動力,而能夠爭取到獨家版權的主體亦往往具有較高的維權實力,這是獨家版權許可非常重要的意義。
“版權獨家經銷是權利人對版權收益的一種商業決策,如果權利人主動選擇的版權獨家經銷,很可能是版權收益最佳的理性選擇?!蹦路f說。
而從競爭法的角度,穆穎認為,數字音樂領域的競爭早就不是基于內容的競爭,消費者選擇哪家數字音樂平臺,很大程度上會考慮相關平臺的社交屬性、軟件便捷性等因素。
“隨著創作活動的不斷豐富,音樂內容并非日益枯竭,新的作品每時每刻都在產生,沒有人能夠確定在音樂市場里到底能夠占據多大的地位和影響力?!蹦路f表示,當前幾大數字音樂平臺在一定時間內新增用戶月度留存率變化非??焖?,競爭相當激烈,格局隨時在調整中,“在分析音樂作品版權問題時,不要忽略市場競爭現實的狀態是什么樣子?!?/p>
數字音樂集體管理需引入競爭
談到音樂版權市場規范問題,集體管理是無法繞過的制度。作為權利最為繁瑣龐雜、市場需求極為旺盛的作品形式之一,音樂作品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是降低許可成本、規范行業秩序的重要內容——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實現集中許可的中介機構,旨在解決著作權人無法完成規?;S可,以及使用者難以以合理成本獲取授權的問題。
我國目前設有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和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音著協是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音集協則承擔音像節目的集體管理。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志松表示,不同于國外市場中存在多家集體管理組織相互競爭的情況,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之下的集體管理組織,在音樂集體管理服務市場上具有獨占性地位。
這樣的獨占性地位,在不少人看來,也是當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頻受質疑的根源——由于缺乏競爭,我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存在使用費制定標準、收取、分配不透明,管理效率低下,怠于維護權利人利益等諸多不合理行為,既壓抑了各方利益主體的合法利益,又降低了中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公信力。
鄧志松對規范集體管理組織的行為提出了相應對策和建議,包括取消集體管理組織設立的準入門檻,廢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必須獲得獨占性許可的規定,以及增設對集體管理組織在運行和成本等方面的監督和證明義務。
“同時,希望著作權管理條例可以得到修改,引進英美的競爭模式設立集體管理組織,比如美國就有三家相互競爭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而在源頭上改變我國集體管理制度中現存的競爭法問題?!编囍舅烧f。